2004 選舉顧慮:須當心三個將可設身影響各人的「同志議題」立法
( 重要,請儘快廣傳!)邵國輝
最近有同志團體成立 聯盟,要求立法會候選人表態是否支持所謂「性傾向平等機會」(或「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否支持所謂「同性婚姻 / 同性伴侶」立法、是否支持規定在中小學課程內教導學生同性間可作性行為及通婚的性教育等等。該聯盟根據回應的結果,高度推薦四位候選人(名單):何秀蘭 (余若薇名單)、陶君行(鄭經翰名單)、梁耀忠、梁國雄,好能在新一屆立法會會期內,動議及通過上述立法。此外,同志組織亦對劉慧卿、陳偉業、吳靄儀、李 卓人、黃宏發、曾健成、李鳳英、方敏生、柯耀林、陳添勝、陳樹英等,準備於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支持這些立法,表示歡迎。
然而,就同志的議題,選民須當心三個將可設身影響各人的立法。
一、 關於「同性婚姻/ 同性伴侶立法」。據平衡人權監察會剛在《時代論壇》第887期(1)及 888期(2) 發表的兩篇文章:〈細析「違反平衡人權」的「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立法」〉指出,「同性婚姻 / 同性伴侶立法」其實是違反平衡人權的立法。該會所說的平衡人權是指「任何社會政策和法律,或任何個人行為選擇的權利和自由,都不可有損於他人的基本權利和 自由,亦不可造成社會不公平、不公義或其他損害」這基礎原則。該文章仔細道出同志運動在同性婚姻 / 同性伴侶立法的議題上如何誤導公眾,及如何反倒給公平、公義、基本人權和自由、家庭制度、教育制度帶來明顯傷害。
二、關於 「工作平等機會」。其實,僱主通常都不會於面試時查問對方的性心理、性喜好、性取向等問題,若對方主動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及把後來沒有被錄用歸咎於有人 「性傾向歧視」,實不公允。另外,若員工於被錄用後,表明或聲稱自己有同性戀傾向,及把公司只因為對其工作方面的不滿,而將其辭退、不續約或暫不晉升等等 也說成是「性傾向歧視」,對僱主與及其他同事也不公道。現行法例已給僱員有控告僱主不合理解僱的保障,同性戀者僱員沒有例外,亦不該變成可擁有容易陷僱主 或主管同事於所謂「歧視指控」的超然地位。僱主或主管總愛留住及重用有才幹與肯勤奮的員工,「歧視指控」總不能無限上綱。
三、 關於「受教育平等機會」及「同性性教育內容」。其實,除非有學生嚴重地或多次地破壞學校紀律,否則沒有中小學或大學會給那些單是要表現或表達自己是同性戀 者的學生開除學籍。謂同性戀者受教育的機會被剝削,並非事實。另外,其實不少教育前線工作者和社工,及不少學校校長和校董都明白到青少年易受潮流文化的影 響,亦樂意幫助學生學習如何跟同性及異性建立健康的人際和人倫關係。相反地,強制學校和教師教導學生同性性慾念與同性性行為屬合宜與適當的事,卻實在是強 學校與教師所難,亦將會令家長容易落在困擾中。
結語
同性戀者運動已到達能純熟運用選舉政治的階段,同志團體所部署的立法議程 (見於同志立法會選舉工程網頁 http://election.cr4sd.org/),成了每個選民於選取何人進入新一屆立法會時,不得不作考慮的設身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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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細析「違反平衡人權」的「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立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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